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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记者 陈曦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9月27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立法形式,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局面。

《条例》共25条,明确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工作的总遵循总要求,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生态文明教育方面的工作职责,明确企事业单位在生态文明教育方面的责任义务,明确学校和家庭教育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条例》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对从业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教育。重点排污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每年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违反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执法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等教育。

《条例》要求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特点,培养幼儿生态文明意识。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纳入相应课程,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倡导和促进家庭生态文明教育,树立崇尚生态文明、践行绿色生活的良好家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自觉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对未成年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垃圾分类等方面的教育。

与此同时,《条例》还提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媒体等方面在生态文明教育中应当起到的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生态文明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参与生态文明教育活动。鼓励社会团体发挥自身专业能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指导、支持会员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条例》在制度设计上着力体现“生态文明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一重要立法理念,从社会的各方面、多角度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作出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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